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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门县滨海新城工业用地若干规定

    为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引导外向型、科技型、规模效益型企业向滨海新城集聚,促进产业升级,加速企业上规模增效益,提高工业经济增长质量,早日形成以发展特色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体的产业功能区,切实提高新城品位,按照滨海新城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出让地价
    1、出让地价:滨海新城首期约1000亩工业用地,出让地价12万元人民币/亩。带征部分6万元人民币/亩。
    2、出让地价组成:包括土地征用成本费、“三通一平”大配套费(“三通”指通路、通电、通水;“一平”指土石方填筑到黄海高程2米)、国土部分相关规费。带征部分按道路面积一半计算。
    二、企业入区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入区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本省及滨海新城的产业导向,并符合环保要求。
    2、项目建设规模:建设用地10亩以上,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密度参照浙土资发〔2003〕93号文件。
    3、用地面积在10亩以下,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入区企业,原则上安排和鼓励企业进入标准厂房。
    (二)优先条件:
    1、外向型企业:国家企业目录鼓励类的投资项目,尤其是外商独资项目、合同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
    2、规模效益型企业: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年上缴税收400万元以上,单位面积产出40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
    3、科技型企业:省级以上高科技项目(企业)、列入国家863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的项目、获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以及技术先进的发明专利产品。
    4、重点企业:属国家、省、市重点发展的新业产业、本县及滨海新城产业龙头企业、扶优扶强重点骨干企业。
    (三)筛选程序
    为体现公平、公正、分开原则,进区项目的筛先确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1、由企业提出用地申请,滨海新城管委会(下简称管委会)投资经贸科进行调查,就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产品情况、市场状况、经济效益、综合实力、用地现状、企业发展前景等情况作出定性评估。新办企业参考其项目可行性报告。
    2、意向入区企业应就开工、投产时间,投资强度等作出承诺。管委会投资经贸科作出综合评价后,签订《企业入区意向书》。
    3、管委会有关职能科室进行相关资料传阅,根据职能要求提出审核意见。
    4、由管委会牵头,发展、经贸、国土、城建、工商、环保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联合审定。
    5、管委会根据审定意见确定企业入园顺序及用地安排。
    6、符合入区条件的拟落户企业,管委会签计《企业入区协议》,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地价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滨海新城前期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新城建设步伐,对达到《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规定要求的入区企业给予地价政策优惠。
    1、入区企业工业用地在黄海标高2米以上部分由管委会按照规划要求统一回填平整,费用由企业承担,并可享受每亩2万元的贴补。
    2、入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6000万元的,可享受区内出让地价的10%奖励优惠;固定资产投资额在6000-9000万元的,可享受区内出让地价的15%奖励优惠;固定资产投资额在9000-12000万元的,可享受区内出让地价的20%奖励优惠;固定资产投资额12000万以上的,报请县政府同意,地价采取“一厂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奖励优惠。
    3、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省级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或火炬计划,并通过产品鉴定其产值占企业全部产值的50%以上的企业,生产、科研用地地价奖励优惠10%;高新企业或项目取得国家级认可或认定的,则地价奖励优惠15%。
    4、在多项优惠政策合并实施时,企业可享受可最高一档优惠,但不得重复。
    5、企业工业用地符合上述条件享受优惠地价的,必须先按出让地价支付土地款。在办理土地使用证后2年内,资产实际到位并投产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管委会组织考核验收,达到《入区企业协议》所承诺的各项要求的,按协议兑现地价奖励政策;达不到承诺要求的,取消该企业的地价政策优惠。
    四、用地要求
    1、入区企业自接到开工通知书,必须在一个月内动工建设厂房。逾期未建设厂房的企业,滨海新城管委会有权取消该企业享受的地价优惠政策。
    2、入区企业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条款后,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执行。如有违反,按照合同规定处理。
    3、入区企业自按照用地协议承诺投产之日起,逾期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未投产的,管委会有权取消该企业享受的地价优惠政策。入区企业如逾期二年以上未投产的,由管委会退回原企业支付的土地款(不计利息),并由职能部门收回该土地使用权,依法处理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期间已发生的其他费用不予补偿。
    4、严格禁止入区企业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禁止入区企业私自转让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凡私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经发现,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论处,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况轻重另行处罚。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本规定由滨海新城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