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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
    1、三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缴纳所得税
    2、县外人员来我县征用土地、独资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之年起内当年入库税金达50万元以上,县财政给予该企业实交增值税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的50%的补助,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
   3、境外人员来我县独资创办外资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县外人员独资创办工业企业,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县政府以“一厂一策”办法予以鼓励。
   4、县外人员与县内现有企业合资创办工业企业,同等比照享受第2款优惠政策,但其补助额按扣除原企业前三年度入库税额的最高年份增幅20%以上的增加额计算。
   5、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工业集聚区内投资建造标准厂房,涉及的各项规费参照《三门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审批收费标准》和《工业企业集约用地管理办法》执行,出租厂房实交税款的县得部分县财政全额给以补助,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享受二年。
   6、经省级以上(含省部级)立项试制的新产品,经鉴定的国家级新产品、省级新产品,本年度同一企业两只以内(含两只)分别一次性给予开发补助金5万元、2万元,两只以上的每只分别按2.5万元、1万元补助。
   7、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3万元,二等奖的奖2万元,三等奖的奖1万元;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2万元,二等奖的奖1万元,三等奖的奖5000元。
   8、获国家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不包括各级民间协会组织评定的项目,下同)一次性奖10万元;获省部级的一次性奖2万元。
   9、工业企业列入国家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含技术开发中心、检测中心,下同)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支持;列入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支持,此项不得与其它条文重复奖励。
   10、工业企业列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国家工业专项补助项目,给予县配套资金10万元;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给予县配套资金5万元。此项不得与其它条文重复奖励。
   11、经国家认可的有资质单位审核认定通过的清洁生产企业、绿色企业、通过OSHMS8001安全体系认证的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

旅游业:
    客商投资旅游开发项目,予以优先立项,建设部门按规定的下限减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对投资与农业、林业相关的特定旅游项目,免缴农业税。凡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除享受上述政策外,缓缴工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对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旅游业开发,可免缴土地使用费、旅游景点建设和旅游非经营性设施建设的用地,土地出让金中县得部分全部返还。开发性旅游设施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由县财政给予相当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额的100%奖励。

农业:
    1、客商投资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农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的100%奖励,6-10年按50%奖励。
    2、客商投资的农业开发性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30年;利用荒岛、荒山、荒水、荒涂、荒滩从事农业投资开发的各类投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50年。
    3、创办农业龙头的,耕地占用税50%返还,城镇建设配套费按核定标准减半征收。

人才引进政策:
    1、正高职称、博士由用人单位提供面积不低于110平方米住房;副高职称、硕士提供面积不低于85平方米住房。并由县政府一次性给予正高每户3万元,副高每户2万元的住房补贴。工作满5年后,房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
    2、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才,来我县为企业服务满一年以上的,用人单位一次性给予每人安家补助。本科2000元,硕士3000元,博士4000元。
    3、各类人才可以专利、发明、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对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作价金额占企业的注册资本比例可高达35%。
    4、引进人才来我县工作,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户口可随调随迁,不受人口控制指标限制,家属属农业户口的可予办理“农转非”,子女入托入学享受县城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其他:
    投资港口、码头、公路、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从投产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的奖励,6-12年按地方留成的50%奖励。投资第三产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从建成营业获年度起,3年内按企业实交所得税地方留成的100%奖励,第4-5年按地方留成的50%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5年内按企业实交所得税地方留成的100%奖励。